实务要点三:
劳务派遣合同中未约定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承担方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用工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案件:广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粤民申17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某立德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精神确定。从内容来看,某立德公司向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派遣员工,由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派遣员工的用工成本,按月向某立德公司支付包括派遣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服务费。虽双方未约定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由谁承担,但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费用,属于用工成本的一部分,某立德公司和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为受益方,双方试图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降低用工成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判令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某立德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