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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回转”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8-2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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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原执行依据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即应根据原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执行回转的,实质上系对再审裁判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由执行机构审查和判断,否则即构成以执代审的错误。

案件:四川某工业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7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原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且福建某投资公司对四川某工业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亦被驳回,福州中院据此作出 (2018)闽01执1641号执行裁定,责令福建某投资公司向四川某工业公司返还执行款15万元,符合上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此外,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是否对相关专利侵权的判决具有追溯力的问题,应在实体审理阶段由审判部门审查认定,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本案中,若当事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否定原审判决的效力,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