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次债务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施权利救济。
案件:冯某、车某与李某、张某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时,《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即“他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如果相关权利人(即“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冯某、车某属于条文中的“他人”,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资格的,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