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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5-09-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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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案件: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闽01民再1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由于吴某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吴某某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前述被保险人须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