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杨某红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渝05民终655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或损害填平原则。本案中,杨某红于当天交通事故发生前所作产检结果为正常,交通事故中遭受撞击后一周内经诊断为胚胎停育而进行流产手术。各被告抗辩认为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杨某红流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杨某红胚胎停育流产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诉讼中,杨某红对其主张的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提供了相应支付凭据,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认可。杨某红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致使前期支出的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医疗费用落空,属于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且具备关联性,其要求各侵权人赔付该项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