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周某琴诉李某、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苏06民终320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明知案涉机动车存在故障,在车辆送修期间,仍驾驶该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掉头,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周某琴损伤,李某系实际侵权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周某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明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系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但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利益,亦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李某主张应当区分实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并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