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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裁判规则
来源:    时间:2025-09-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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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不同,其损失并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益,还表现为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

案件: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号:(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二审期间,因上诉人江西某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原始的财务会计账册等相关证据,致使无法计算上诉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润金额。为此,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计算其经济损失。因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向涉案的客户销售与珠海某公司对应型号的产品,使珠海某公司丧失了与涉案客户间的交易机会,再根据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窃取珠海某公司价格体系,低价销售的事实,足以认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恶意抢夺了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同时,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2012〕会鉴字第xxx号《关于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及其全资的子公司xxxx的NT-C0FX9等75种型号的一体碳粉盒产品2010年度的单位产品的利润及毛利润率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已证实珠海某公司74个型号产品营利,可以据此认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珠海某公司预期利润的减少。另外,上述鉴定意见书中所述的平均毛利润率是单位产品平均销售利润占单位产品平均销售收入的比例,已扣除了单位产品平均销售成本,故平均毛利润率系实际扣除成本后的利润率。因此,原判决采用江西某公司销售与珠海某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数量×珠海某公司相应型号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珠海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之计算方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