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
案件: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诉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某农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且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已经提交涉及赔偿基数的证据且具备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以无法确定赔偿基数为由对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上述做法对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苛责过高,纵容了侵权人逃避侵权赔偿责任,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有力打击侵权者。一审法院对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主张的150万的赔偿基数以及一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存在不当,对此予以纠正,并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关于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