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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5-10-15 19: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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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在没有改变原借款合同内容和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情况下,且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应认定第三人对“代为偿还款项”构成债务加入。

案件:揭东某行诉吴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粤52民终4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某浩与揭东某行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并不能构成本案某阳新能源公司的债务转移给肖某浩。肖某浩与揭东某行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对于某阳新能源公司结欠揭东某行借款60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并没有改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免除原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且作为债权人揭东某行并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故肖某浩分期代为偿还某阳新能源公司结欠揭东某行的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构成了债务加入,并不能构成债务的转移。因此,肖某浩与揭东某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还款协议》不能构成本案的债务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