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5-10-22 19: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四:

如果《债权转让协议》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仅从债权转让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无法正确认定其性质,应当从《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备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债权转让协议》与《债务清偿协议》的关联性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认定。

案件: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终129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债务抵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三方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在先,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后。《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具有从属性,当《债权转让协议》与《协议书》《债权抵偿协议》约定不符时,以《协议书》及《债务抵偿协议》约定为准。本案中,债权转让未使出让方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获得任何利益,反而在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得到实际清偿前,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还应就除案涉破产债权以外的财产对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因此,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债务加入法律关系。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时,应依据债务加入相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认定。故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主张其为善意相对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