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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5-10-29 19: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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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陈某林诉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晋民辖12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林起诉请求梓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陈某林与梓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陈某林对太原市某项目主楼等工程施工,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次结构结算说明》系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对合同事项进行清理并进行工程款结算。两份协议是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签订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陈某林基于上述协议起诉梓某工程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等,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陈某林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