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当认定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案件: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粤52民再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2017年8月前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具有可分性,均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