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5-11-19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四:

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职责包括公共区域的绿化林木。在审查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已充分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一方举证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小区安全管理义务,包括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的安全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加固高危树木等职责。

案件:刘某建诉某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闽0102民初864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理应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案涉事故的损害对象并非特定个体,而可能为任一业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对象应为全体业主,其以单个业主未缴纳停车管理费而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合常理。刘某建虽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没有缴纳停车管理费,但其在小区内并无固定停车位,且此前曾向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长时间的停车管理费,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向其出具多张载明“停车管理费”的收款收据,故可以认定,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向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综上,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免责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