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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2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二:
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
案件:虎某某诉宁夏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虽然作为上述司法解释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取代,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废止,依然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且参考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雇主破产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明确要求,在雇主破产情况下,应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明确对职工集资款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因此,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进行特殊保护的价值,应确认职工集资款的优先受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