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对于香港公司在内地单独使用蓝色小圆章订立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历史交易习惯、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印章使用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印章的使用能否代表香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件:某销售公司诉某电子公司、第三人某电路公司、某光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粤0391民初22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香港法律规定了公司的两种印章,法团印章和正式印章,但是实践中香港公司通常还会使用一枚小圆章。小圆章常被加盖在进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上,证明公司知悉该等事实;或加盖在合同文本的修改处,证明这个修改是公司所为。因此,小圆章在香港《公司条例》上不具有法律地位,使用其在香港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但小圆章确为香港公司普遍使用的印章之一,在香港其本身是一种证据,只是由其“证明”的内容是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的。我国内地企业使用的公章通常为圆形印章,且根据内地法律合同中加盖印章即可成立并生效,故实践中香港公司在内地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常会出现仅加盖小圆章的情形。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地在我国内地,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某电路公司与某积层板公司、某科技公司在我国内地交易的过程中,将该小圆章作为签订合同之用,某积层板公司及原告有理由相信加盖该小圆章即为某电路公司的意思表示。张某某曾为某电路公司的经理、业务对接人和负责人,某积层板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其代表某电路公司使用小圆章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某电路公司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