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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2 23:03:5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三: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
案件: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未提交足以证明汤某某是职业放贷人的证据,故对王某甲据此认为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故原判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认为王某甲应承担律师费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