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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8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五:
即使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知情,但在合同订立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对方身份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可无需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件:李某某诉孙某某、彭某、北京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3)京03民再5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借款系孙某某通过肖某福联系李某某,共同商量向李某某借款事宜,借款时孙某某知道所借款项来源于李某某。第二,孙某某在原一、二审称在两份合同签订时均不知道李某某与彭某间的委托关系,而再审中又称对650万元借款合同在签订时认为李某某与彭某间存在委托关系、对300万元借款合同在签订时不知道存在委托关系,前后陈述不一致,主观上有故意隐瞒事实之嫌。第三,从三方主体交易习惯来看,650万元借款合同与300万元借款合同的交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孙某某关于本案借款合同签订时不知道委托关系的陈述,不予采信。故本案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李某某和第三人孙某某。在李某某起诉要求孙某某履行合同义务时,孙某某应当向李某某还款。即便孙某某在签订本案合同时,不知道李某某与彭某间的委托关系,在李某某起诉要求还款时,其仍应向李某某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