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综合考量修复成本效益、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将金钱给付义务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公益劳动折抵生态损害赔偿款,实现生态修复目标。
案件: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与陈某某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渝02执恢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综合考量损害修复成本效益最优化、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提出“以劳代偿”执行方案,推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理由如下:1. “以劳代偿”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理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保护公共环境的公益性特质,本案中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重庆市某区林业局允许其通过环保法律宣传、巡林护鸟、环境卫生打扫等公益劳动折抵赔偿款,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最大化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2. 变更履行方式符合执行和解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法院推动双方就“以劳代偿”的劳动方式、每日折算标准、完成时间、监督方式达成协议,属于依法变更履行方式,且通过社区监督打卡、法院与检察院抽查等方式保障协议履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