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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6-01-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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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其他不应享有年终奖情形的,应认定劳动者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以其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刘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21)京02民终1361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员工手册》“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的规定,北京某公司以刘某在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为由,不予发放其2020年奖金。但刘某离职原因系北京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刘某导致,北京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不予发放刘某2020年年终奖金不合理,且北京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刘某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北京某公司应发放刘某2020年度年终奖。刘某系城镇户口,其进行失业登记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刘某依法应自该日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日之前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未产生,故北京某公司无需赔偿刘某2021年2月18日之前的失业保险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