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残疾人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20)粤民再3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对劳动者因此丧失的病假工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根据《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九个月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10872元。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医疗补助费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应免除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结合劳动者患病的具体情况及劳动能力丧失的司法鉴定意见,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