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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6-02-0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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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某商业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沪02民终317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商业公司(甲方)与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租赁给乙方。租赁合同多处约定承租人逾期交还房屋的,某商业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并约定处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此外,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为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向某商业公司交付房屋的期限。逾期未交还的,某商业公司应及时自行收回。某商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业地产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其对于自行收回房屋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及专业性。其次,在此期间恰逢春节,收回系争房屋存在人力物力方面客观限制。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2019年2月28日前应为某商业公司收回系争房屋的合理期间,系争房屋此后的空关损失系某商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而产生的扩大损失,应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