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案件:王某诉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王某在未入住系争房屋时向郭某提出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标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但郭某未有回应。在此情况下,王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王某结合房屋的装修时间及检测结果,认为系争房屋甲醛超标,符合常理。王某出于担心房屋内甲醛超标影响身体健康的考虑,有权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郭某虽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系争房屋不存在甲醛超标情形,但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检测当时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情况,无法反映2023年7月系争房屋的甲醛含量情况。另外,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积极与郭某协商沟通系争房屋甲醛问题,未实际搬入系争房屋且于起租日次日便提出解除合同,其间亦无故意拖延行为,郭某理应退还租金和保证金。郭某在明知王某提出解除合同后怠于收回系争房屋的租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