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此结果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某飞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苏02民终75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某园物业公司已与于某飞、樊某辉、宗某法等,就以“抓阄”方式决定该三名驾驶员的去留达成“共识”,但是,将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相关因素,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不能视为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某园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于某非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