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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6-02-1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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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工作量已饱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新工作,用人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其与该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高某红诉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5)京03民终508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判断工作安排是否合理,应综合考量工作内容是否发生实质变化、工作量是否显著增加、劳动者既有负荷状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等因素。高某红原从事线下订单录入工作,而被要求接手的电商订单业务在工作性质和操作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其此前已承接其他同事工作并长期加班,工作量明显处于饱和状态。用人单位在未充分评估其承受能力、亦未提供相应配套支持的情况下,要求其继续承担新增工作,构成不合理工作安排。高某红拒绝接手新增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其拒绝系基于工作量过重、加班风险明显的合理考量,且已多次向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说明,并非无正当理由对抗管理安排。同时,该拒绝行为并未对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确保处理结果与劳动者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当。本案中,高某红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情形,其拒绝行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明显不成比例。故某食品北京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高某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