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陈某芬诉罗某、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3)沪02民再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琴尚欠陈某芬的800万元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何某琴与罗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借款协议及借条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借款800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何某琴很早就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工作,赚的钱也用于买房子等家庭生活开支。何某琴向陈某芬所借款项虽用于赚取利差的经营投资,但其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大部分费用,依靠该经营收入。相应地,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儿留学、买房子等家庭大额开销,故可以认定何某琴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