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无过错一方起诉请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川民再20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何某荣向李某转款行为的效力;二是李某应返还的具体金额。因案涉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应适用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转款行为效力。何某荣与冯某慧系夫妻,案涉款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荣与李某在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多笔转账构成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者无效。涉案赠与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关于返还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财产,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累计转账37.94万元,明显超出家事代理范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扣除李某已返还及代付的14.77万元,李某尚应返还23.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