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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6-04-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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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条款,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的,买受人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案件: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苏02民终524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并未就65万元首付款的支付方式作具体的约定。结合双方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对以购房款直接清偿顾某某银行贷款以涤除抵押权的履行方式达成了合意。在案涉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该种约定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合同目的的实现,抵押权涤除亦为合同后续履行的前提基础。故双方就65万元首付款的支付方式,以微信交流的形式作出的约定,应作为双方合同的补充。王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中介前往银行,其提供的银行余额查询记录也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而顾某某并未按约前往银行,在事后不再配合办理银行还贷手续,而是单方提出直接将款项汇入其账户的支付方式。顾某某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出任何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在此情况下,王某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则顾某某在2020年1月6日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