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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6-04-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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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导致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苏09民终478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融某置业公司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经长时间停工,在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陆某、张某千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