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的,可认定其对债务已知情并同意,债权人据此有合理信赖基础,符合“共债共签”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鲁1312民初328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