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6-04-26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五:

借据仅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出借人主张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借款知情并表示愿意偿还的,即使不明知具体数额,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晋08民再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借贷的合意,还要有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借贷事实才能成立。张某、王某虽持胡某生前出具的2016年4月16日31万元借据和2016年5月16日28万元欠据主张权利,但并未提供相关交付凭证,应结合两张条据载明的时间、数额、字面意思以及胡某生前银行账户流水等内容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根据2016年3月11日王某向胡某转账10万元,2016年4月16日至5月16日期间胡某向王某转账32100元等情况,应认定胡某陆续向王某借款,并于2016年4月16日出具31万元借据,后经结算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28万元欠据。该借款发生于胡某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系胡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在王某与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宋某对欠款事实知情,虽不知具体数额但表示愿意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去世后,由宋某承担清偿责任,胡某、李某、胡某1、胡某2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016年5月16日之后胡某向王某、张某转款124616元,其中52066元(每笔7438元,共7笔)系归还胡某个人某银行贷款,剩余72550元应从28万元借款中扣减,故宋某应承担207450元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但不能举证证实,且借据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依据相关规定,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