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意外伤害保险虽约定非疾病为意外伤害要件、疾病致损免责,但疾病并非当然免责事由,若被保险人因高温工作环境热量蓄积引发中暑伤亡系外来因素导致,具备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
案件:杜某荣、赵某洋等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沪74民终7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金融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对被保险人赵某峰的死亡承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案涉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身体受损,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应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中,双方确认赵某峰死亡原因为中暑,其死亡直接原因是工作环境高温导致体内热量过度积蓄,进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该损害结果由外来环境因素所致,具备外来性;且赵某峰工作时突发中暑,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伤害结果并非其本意,同时被告无证据证明赵某峰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故赵某峰中暑身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此外,案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将中暑列入免责范围,亦未明确约定“疾病”范畴包含中暑。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存在争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无证据表明赵某峰中暑身故是自身疾病与高温环境共同导致,其死亡完全由外部高温因素引发,符合意外伤害认定要件,也未超出合同射幸范围。综上,被告应承担案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