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在与中介人建立中介合同关系后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者直接与交易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2民终34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在接受了某物业顾问公司的服务后,为了减少支付佣金,利用某物业顾问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某物业顾问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成交,构成“跳单”行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人,则对中介人显属不公平,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双方约定,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如买卖双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佣金。根据涉案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周某某应支付交易价格的2%的报告中介佣金,但约定仅带看房屋即应按此标准支付佣金明显过高,且中介方在中介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本案中,某物业顾问公司仅提供了房源信息和带看房屋,其余义务尚未履行,故人民法院酌定周某某应向某物业顾问公司支付佣金2万元,对逾期利息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