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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6-05-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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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形成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为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案号:(2024)赣行再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高县社保中心是否应支付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郑某宜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对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职工郑某宜系冒用郑某明的身份信息入职江西某公司,但郑某宜已经与江西某公司建立了真实劳动关系,江西某公司以被冒用人郑某明身份已为职工郑某宜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并且,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已对职工郑某宜依法认定工伤,江西某公司据此向上高县社保中心申请核定并支付郑某宜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