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适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认定。
案件:康某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16行初19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康某忠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还是处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理解,是指发生事故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事故伤害因工作原因所致。快递员并无固定的工作场所,在其投递及接收快递的区域范围内,投递和接收点以及沿途均应视为其工作场所;同时,快递员亦无明确的上下班时间,投递及接收快递的过程均应视为其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康某忠正常上班投递快递,在投递了快递前往分拣点的途中,因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损坏,维修后准备继续前往分拣点时发生了涉案交通事故,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康某忠自述其午饭后在前往分拣点的途中投递了快递,随后修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同事将其快递车上未投递完的快递拿走处理。结合在案证据,考虑快递员工作实际及案发时正值618购物节的背景,康某忠的自述具有高度合理性,应认定其发生涉案事故时系在工作时间,而非在上下班途中。综上,康某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情形。怀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对康某忠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康某忠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