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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机构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6-06-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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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涉未成年人文体培训机构不得仅以活动具有风险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责任比例应结合机构营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行业标准及受害人过错综合认定。

案件:孙某诉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5民初1363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某在花样滑冰培训期间受伤,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参加文体活动者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情形,而孙某系在培训过程中受伤的主张责任对象并非其他参加者而是提供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故应适用教育机构责任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博某体育公司作为营利性培训机构,对未成年学员负有较高的安全管理义务。孙某母亲已向其反映孙某腿部不适,该公司未充分查验并排除训练风险,仍安排孙某继续训练,孙某摔倒后又未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故应认定其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关于责任比例,主要从机构管理过错与监护人注意义务两方面判断。就培训机构而言,冰场学员与教练比例为7∶1,难以满足花样滑冰这类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管理需要;教练禁止学员佩戴护具并在明知孙某腿部不适的情况下继续安排训练,训练方式和课程强度均未达到合理安全标准。受伤后现场缺乏专业应急处置,处理方式亦可能造成二次损害。因此,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孙某监护人在知晓其腿疼后仍同意其参加次日训练,虽不能证明该情形与受伤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责任比例确定中仍应适当考量。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承担80%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