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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6-05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四:
公共场所经营者为制止不当行为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必要阻拦措施的属于合法自助行为,行为人因自身疾病发生损害后果且经营者已及时采取报警、救助等措施的应认定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谷某、杜某某诉南通某超市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21)苏06民终18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通某超市是否应对谷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南通某超市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南通某超市发现谷某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超市员工和谷某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超市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故对谷某、杜某某关于超市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某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南通某超市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南通某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