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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身份关系下强奸罪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6-07-1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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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案件:席某某强奸案

案号:(2024)晋02刑终1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据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订婚是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婚不同于结婚,不意味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故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犯罪的认定。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订婚,但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确反抗行为,被告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