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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12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二:
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在强奸尚未既遂之前,行为人因被案外人从犯罪现场监控中发现、喝止而停止强奸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件:刘某业强奸案
案号:(2024)桂0821刑初8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平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上述规定,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具有主动性、自愿性。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属于“欲为而不能为”的,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属于“能为而不再为”的,是犯罪中止。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被案外人当场发现、制止,客观上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而停止的,系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应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随着智能安防技术的迅速发展,有些监控设备具备实时监控、语音对讲等功能。案外人通过此类监控设备远程发现犯罪后,可以通知相关人员随时赶到现场,同时可以通过监控设备固定犯罪证据,也能起到客观上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效果。行为人因为该情形而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