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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19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三: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案件:文某强奸案
案号:(2021)赣0124刑初31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进贤县人民法院认为,据张某陈述,文某于案发当日到其家,抓住其手部、将其控制,脱掉其裤子,其用右手拉住内裤时又被文某撕掉内裤,反抗未果后文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其抓打文某并报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张某的右手腕关节外侧见皮下出血,左手掌和手背处见擦挫伤,张某的内裤臀部位置呈破损状,与张某陈述的手被控制、内裤被撕掉的情节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文某违背张某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文某关于张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文某、张某对案发时二人是否已结束情人关系有不同说法,文某称此时二人仍是情人关系,张某则称二人已结束情人关系三月有余。即便如文某所言,文某、张某之间也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二人相互不承担婚姻附加的性义务,也不负有已形成事实婚姻状态所推定的性义务。同时,尽管文某、张某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并不影响张某享有性自主权。综上,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其犯罪行为及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