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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身份关系下强奸罪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6-07-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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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封建迷信心理,编造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破除灾祸、治愈疾病等谎言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案件:魏某亮强奸、强制猥亵、诈骗案

案号:(2019)粤01刑终35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亮与被害人钟某的手机聊天记录、钟某的陈述等在案证据证实魏某亮利用钟某迷信心理,谎称钟某身上有痣有煞气,需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方能去煞、运势好,孩子才能避免遇灾等,钟某对此深信不疑,与魏某亮发生性关系。钟某与魏某亮发生性关系,看似自愿,实质是因为魏某亮编造的封建迷信谎言导致钟某产生恐惧心理和错误认识,以为与魏某亮发生性关系才能避免灾祸,因此,发生性关系实际有违钟某的真实意志。魏某亮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使钟某陷入认识错误,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依法应以强奸罪论处。魏某亮用类似手段对被害人曾某实施猥亵行为,依法另构成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