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案件:严某某诉上海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0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当乘客登上已开启空车标志灯、处于待运状态的出租车时,出租汽车运营方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出租车停靠在路口时开启空车标志灯这一事实。诚然,普通乘客对此节事实举证难度较大。但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上车前曾见一名女子拉开车门上车后随即下车。依据出租车搭乘的日常经验与交易惯例,可判断案涉车辆当时大概率并非正常待运状态。若原告意图乘坐该出租车,可在上车前向驾驶员询问是否可以正常营运,如驾驶员确认该车辆处于待运状态,则双方可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本案中,原告系在未与涉案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直接拉开车门上车,被告驾驶员则明确告知其因接受他人订单在先而无法接受原告的运送要求。故综合上述事实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就订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达成合意,合同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