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网约车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件:董某、谈某贤等人诈骗案
案号:(2016)沪0107刑初37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易,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该错误认识,为被告人垫付车费,并支付被告人订单补贴。四名被告人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网约车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