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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
来源:    时间:2024-08-2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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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号)

  《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
(2024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双槐树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双槐树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双槐树遗址,是指位于黄河与伊洛河交汇处,以巩义市河洛镇双槐树遗址点为核心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遗址保护与弘扬黄河文化、建设中华文明地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保持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巩义市人民政府负责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
  双槐树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双槐树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双槐树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址的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建设和维护文物安全监管设施;
  (四)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自然环境的活动;
  (五)配合文物考古研究单位对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与研究;
  (六)组织遗址相关文物及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陈列展示;
  (七)开展与遗址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开展遗址展示宣传工作;
  (九)开展遗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赠资金、捐献文物、投资建设、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
  单位和个人通过前款方式参与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的,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税收、融资、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保护规划、实施有关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双槐树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对在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区域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划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双槐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二)内壕、中壕、外壕以及壕外相关遗迹;
  (三)夯土基址、院落、瓮城、围墙、道路、房址、墓葬、祭坛、祭祀坑、天文遗迹、窑址、窖穴等遗存;
  (四)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十五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五)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六)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七)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坟地;
  (八)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九)放牧、焚烧、堆放垃圾;
  (十)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十一)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双槐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自然环境的设施;
  (三)取土、采石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五)其他可能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巩义市人民政府根据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需要,可以依法对遗址保护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巩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对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依法逐步迁出并妥善安置,对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迁。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增宅基地。
  第十八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智慧监测。
  第十九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避雷、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危及遗址安全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巩义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鼓励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编制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巩义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双槐树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遗址内从事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考古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双槐树遗址的科学研究和阐释,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深入挖掘遗址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鼓励利用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资源,挖掘、揭示双槐树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双槐树遗址考古成果的开放共享和公共宣传,促进文化遗产间的交流互鉴、协同发展。
  鼓励利用双槐树文化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  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运营机制,推进双槐树遗址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