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
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2025年12月31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与教育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协同推进,促进产业需求侧和教育供给侧双向融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产业和教育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制定、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保障政策,健全工作协调和效能评估机制,统筹产业和教育布局,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教融合相关统筹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产教融合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建设,促进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氛围营造等方面发挥效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企业,通过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双师化”名师工作室、乡村振兴培训基地等,推动教学标准与岗位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流程融合,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等支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建立产教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产业人才需求、技术攻关项目、教育资源供给、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转化对接等信息共建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产教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创业、就业见习、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补助。
第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把产教融合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支持职业学校围绕本市主导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链条布局和行业发展、民生领域,加强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职业学校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专业大类范围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第十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对接本市主导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链条布局和行业发展、民生领域,推进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可以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
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及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实施职业教育“双元制”改革。
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双元制”专业,开设“订单班”、中国特色学徒制班、现场工程师班(学院)等,共建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双元”实践中心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平台,引导企业深度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实训组织和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推行学校教学、企业实训“双方案”培养制度,制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指南,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实施“双身份”专业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科学安排专业实习实训课时占比,强化课堂、实训平台“双场景”教学,将行业标准、职业标准、技能大赛要求融入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聘请企业和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选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职业学校可以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兼职教师薪酬待遇由校企双方协商确定,纳入职业学校预算管理。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基地,校企共建“双师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为职业学校新入职教师、骨干教师和教师团队提供高水平校企合作培养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指导职业学校、行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和企业等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成立相关市场主体,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混合所有制产教融合园区、实习实训基地或者产业学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通过投资办学、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依法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深度参与产教融合。
第十八条 支持职业学校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课程体系,开发模块化、系统化、数字化的实训课程,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鼓励职业学校根据本市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开展人工智能等场景应用,推动专业(群)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依法依规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编入职业学校教材。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注重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学。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开发区应当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提供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职业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签订、履行实习协议。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层次、产教融合绩效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产教融合项目用地。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定后,其用地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政策依法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创新产教融合类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第二十四条 通过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增加产教融合方面的投入。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不得骗取、套取政府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双元制”,是指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职业学校与企业为“双主体”,通过学校教学与企业实训“双方案”培养、课堂与实训平台“双场景”教学、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双师化”育人,助力学生兼具学校学生与企业学徒“双身份”成长,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的职业教育新模式。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