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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时间:2022-10-1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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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向老年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降糖茶”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杨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属于“三无”产品的“降糖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通过其开办的养生会所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推销,对外宣称该款“降糖茶”系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并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进行销售。
  2019年12月起,杨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降糖茶”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继续向消费者及试图将该“降糖茶”推广上市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金额及销售给经销商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某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诉讼经过】
  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令杨某某支付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
  杨某某在明知“降糖茶”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利用网络等途径销售给患病老年人及其家属等消费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老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大。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销售金额建议对其升档处罚,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二)注重融合履职,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开展“一案多查”,认为杨某某自2018年10月起,明知其销售的“降糖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其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尚未得到恢复,应当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对杨某某处以已查明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最大限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与警示损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运用技术同步辅助审查机制,解决海量电子证据审查难题
  本案被告人利用互联网长期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与消费者联络、收款、发货的关键证据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证据审查体量大、内容甄别难。检察机关组建“检察官+技术人员”的办案团队,通过精准锁定、检索关键词等方式,缩小电子数据的审查范围,最终认定杨某某在消费者告知其“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甚至在他人及自己所作的检测报告中明确“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时,仍然继续对外销售,有效破解主观明知、犯罪数额等证明难题。

(来源:北大法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