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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9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之五
来源:    时间:2024-05-2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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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控告 邻里纠纷 上门听证 能动履职 矛盾化解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控告案件,邀请专业人士和熟悉基层工作的听证员参与听证,释明法理、解开“心结”、钝化矛盾,促进案结事了。对于特定当事人,主动安排到所在村委会或社区“上门听证”,彰显客观公正立场,有助于把矛盾化解在群众“家门口”。邀请基层代表和普通群众参与旁听,以公开促公正,将听证会变为普法课,延伸听证效果,助力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下午4时许,窦某某与严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某镇烈士公墓旁的竹林,因砍下的竹枝摆放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纠缠过程中,窦某某、严某均摔倒在地,窦某某左侧第7-9前肋骨被严某的膝盖磕压至骨折,左侧腓骨中段因磕碰地面石头导致骨折。经法医鉴定,上述两处身体受伤部位均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对窦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经审查认为,认定严某故意伤害窦某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2月21日决定撤销该案。控告人窦某某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提出控告,申请监督立案。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广陵区院依法受理案件后,由检察长包案组成办案组,通过调取案件卷宗材料、向原案承办人了解情况、听取控告人意见诉求、多次赴案发地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查找案件症结。经了解,窦某某和严某系同村村民,两人之间存在多年积怨。本案发生后,窦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信访,当地政府、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但始终未能化解矛盾。
  考虑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类刑事控告案件,且窦某某受伤后行动不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广陵区院决定到当事人居住地开展“上门听证”。一是科学选定听证人员。结合案件特点、当事人诉求,从听证员库中精选5名具有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听证员。二是邀请特定人员旁听。邀请各村治调主任、网格员及群众代表等30余人旁听,通过观摩检察听证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三是制定详细听证方案。将听证地点安排在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听证前向听证员全面介绍案情、焦点问题和法律依据。
  听证过程。2023年5月12日,窦某某刑事控告案在扬州市广陵区某村党群服务中心院内举行,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就开展此次听证会的目的进行说明。控告人窦某某的代理人窦某提出两点控告理由:一是窦某某年纪较大且身体不好,窦某某多次呼救后,严某才肯松手。二是司法鉴定结果为两处轻伤二级,应当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承办人就撤案理由做出阐述,认为严某的行为系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的应急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听证员分别就事实、证据等向承办检察官、控告人、当事人进行了提问,并发表意见。听证员认为,医学上一般是根据临床表现、过往经验和病人病例来推断相关必然性,从明显的症状、硬组织的损伤等来判断可能致伤的原因,目前当事人受伤后果不能必然说是故意伤害的结果;普通群众存在思维定式,认为有受伤后果就一定有故意伤害,实际上可能是过失行为,本案虽然证明严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但其仍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窦某某和严某是前后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矛盾久拖不决,会影响双方甚至下一代相处。听证员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严某具有伤害窦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并无不当。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广陵区院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答复了控告人。针对当事人严某拒绝赔偿和道歉的情况,检察官和五名听证员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告,最终严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窦某某经济损失。在检察官主持下,窦某某与严某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严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窦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
  后续工作。经办案组走访发现,窦某某以务农为生,受伤后无生活来源,且卧病休息需要他人照顾。广陵区院综合考虑窦某某所受侵害现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对窦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因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可以通过“上门听证”把矛盾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公开听证,不仅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彰显司法的公信力,还要践行人民至上理念,为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供便捷。检察机关通过进村下乡,搭建对话平台,到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开展“上门听证”,用“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2.检察机关应当精准选取合适的听证员参与听证,充分发挥听证的调查、说理作用。检察机关应加强听证员库建设,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组织代表和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人士入库。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类型,邀请与当地群众朝夕相处、德高望重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和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充分发挥听证员的自身优势,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让当事人在情感认知上更具有认同感。
  3.检察机关应当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刑事控告案件,检察机关不仅仅满足于案件办结、按时回复,而是本着“群众之事无小事”的理念,通过检察听证,让控告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得解,实质性化解“心结”。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采取“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系列举措,把听证做实做优,把救助用足用准。运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提升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乡村治理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来源: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