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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0 20:00:00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系夫妻,育有一子赵小某。2020年5月8日,赵某通过互联网为其子赵小某投保少儿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医院的范围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后被保险人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于2020年11月1日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穿刺术手术。2020年11月26日,该院《出院记录》医嘱记载,“患者系恶性血液病。有复发风险。多数恶性血液病难以根治,现代治疗可以使生存期延长。需要定期门诊随诊检查和巩固化疗。但因医疗资源紧张,到下次治疗时不一定能满足患者的住院需求,届时为不耽误患者病情,请及时联系我院分院(列明四家医院)、当地或者其他医院就诊治疗。”被保险人后在医嘱记载中的一家分院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6月16日,被保险人身故。赵某、钱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因该分院系民营医院,故在该民营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民营医院中也有许多优质的医疗机构,尤其在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技术优势,同样具备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能力水平。在管理和运营上,民营医院也受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不能先入为主地对民营医院预设隐形的、负面的身份歧视标签。案涉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医院范围不当限制在公立医院、排除民营医院,限制了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案涉保险条款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民营医院中合理的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典型意义】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将同等医疗资质的民营医院排除在可选择医疗机构范围之外,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坚持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不符。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对民营医院的隐形歧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