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6-04-18 20:00:00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象山恒某印染有限公司等八公司(以下简称八公司)主张在某街道和某产业区方圆10公里范围通过管道运输的热蒸汽市场,宁波正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是唯一的集中供热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正某公司陆续与部分公司签订了供汽合同,部分公司未签订供汽合同但供汽关系长期存在。八公司主张正某公司实施了单方面定价、强行断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基于正某公司长期以来的垄断地位及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八公司无法与其协商形成新的价格条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供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并确立新的价格条款;2.2021年11、12月正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出卖蒸汽,返还八公司多支付的用汽款总计5672565元及利息;3.正某公司向八公司支付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律师费24万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某公司2021年11月的高位汽价具有特殊性与合理性,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月的汽价涨幅明显偏离其成本变动幅度,不足以认定为不公平高价行为;2022年1月开始使用的新煤汽联动计价公式沿袭并优化了原煤汽联动计价公式,显著提升了定价的透明度与客观性,调整和增加的成本参数具备商业合理性,运行结果与可比经营者的可比商品价格并无明显差异,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新煤汽联动计价公式构成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的工具,遂于2025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热蒸汽领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关乎民生保障与地方行业经济发展。法院细化相关市场的界定要素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二十余年的政府文件和定价机制以及煤炭价格变化数据,开展纵向横向价格比对与成本利润分析,最终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案判决明确了长期性定价机制需审查商业合理性及竞争合理价格区间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晰了不公平高价行为的分析认定标准和规制目的,彰显了司法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鲜明导向,也为相关领域反垄断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