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如前所述,杨某系通过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经营的顺丰优选网站购买了诉争产品;其次,虽然顺丰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四川甘郁沙公司进行了实名登记并审查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依据杨某提交的成都市青羊区、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反馈和回复,顺丰公司所提供的四川甘郁沙公司地址不实。因顺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提供了关于四川甘郁沙公司其他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故一审法院判令顺丰公司承担对消费者的十倍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