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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绳艺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8)豫0902民初4635号]
来源:    时间:2019-12-1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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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网络交易中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从被告上海绳艺公司购买“绳艺足金黄金元宝貔貅手链男士3D硬金路路通转运珠手串女情侣首饰”“绳艺黄金石榴石貔貅手链3D硬足金999路路通转运珠金珠男女款首饰”,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被告上海绳艺公司未提交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以其所标的原价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上海绳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主张要求被告上海绳艺公司退还价款6446元并赔偿三倍19338元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张某应在上海绳艺公司退还货款的同时退回所购商品,如不能退回商品按照所购价款予以扣减。



(来源:判例研究)